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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交警大队深入网约车公司开展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夏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警示约谈教育会

来源:多彩贵州网 发布时间: 2023-08-09 16:01:29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顺市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违法行为“夏季攻势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和《安顺市“两客一危”车辆夏季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强网约车公司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知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稳定。8月2日下午,紫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深入黔西南州万峰畅行约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紫云分公司,组织20余名驾驶员开展“夏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警示约谈教育会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


(相关资料图)

活动中,大队宣传警员通过播放交通安全教育视频,提醒驾驶员要求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拒绝疲劳驾驶、分心驾驶、超速、超载、酒驾醉驾、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同时提醒驾驶员注意夏季天气,容易犯困保证睡眠充足的情况下再去驾驶车辆,不要在车内休息以及不要把打火机、空气清新剂、香水等易燃易爆的物品留在车内,引起爆炸等情况。期间,网约车驾驶员们提出各种相关问题,大队宣传警员一一耐心解答,让大家清楚了解更多的交通安全知识。

最后,企业负责人表示,管理公司的同时要求网约车驾驶员严格遵纪守法,切实增强自身交通安全意识,坚持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并提醒广大乘客一定系好安全带,携手共健文明交通环境。

01什么是网约车?

相信很多人都坐过网约车,但是什么是网约车呢?网约车,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简称,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02您乘坐的网约车安全吗?

近几年来,随着网络越来越发达,各种QQ、微信拼车群、顺风车群越来越多。他们每时每刻都在群里发布各种用车需求信息,这样的车辆从事拉客属于非法营运,没有安全保障,之前发生过多起非法营运黑车造成的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一次次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生命可贵,请远离黑车。

提醒广大私家车主: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遵纪守法,不要从事非法营运拉黑活。你为了挣点小钱谋生,一旦发生事故,将会给别人的家庭带来灭顶之灾。

提醒广大乘客:对自己和自己的家人负责,任何时候都不去坐没有人身安全和保险保障的非运营车辆!请远离黑车!任何时候都要提高警惕,任何时候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贪图便宜、不要贪图一时之便!交通事故猛于虎,不要乘坐黑车!

黑车的危害有以下6点:

1: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维护,车辆技术状况无保障,安全隐患多;

2:驾驶人员未取得道路客运从业资格,技术不过硬,安全和法律意识差;

3: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保险及企业化经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几乎没有赔付能力,乘客权益无法得到保证;

4:乘坐黑车财产安全无保障,黑车因未在运政部门登记,司机也无备案,一旦乘客财物遗漏、丢失,将难以找回。

5:没有合法营运手续,脱离监管,无法向乘客提供合法票据等,发生纠纷,乘客投诉无门,合法权益得无法保护。

6:乘坐黑车易落入不法分子陷阱,一些不法分子会引诱乘客上车,然后抢劫乘客财物,危及乘客生命安全。多地已经发生多起强奸、猥亵、抢劫、甚至是杀害等恶性事件。

同时提醒身边的朋友,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请远离非法营运、黑车、非法网约车。出行选择乘坐有资质、安全有保障的公营车辆。

03守法保平安,网约车更要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链接:

2016年7月14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后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

请牢记

遵守交通法规

守好安全底线

拒绝交通违法

守法规知礼让

是应尽的义务

是从业的道德和良心

是生命健康和团圆幸福的重托!

作者:杨仕力 编辑:张小维 责任编辑:陈泽赟 终审: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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